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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測員做實驗導致設備損壞,要不要賠償?

更新時間:2025-06-12      瀏覽次數:237

為(wei) 了加強物資管理工作,維護設備、器材(實驗台、實驗凳、實驗櫃、低值易耗品、貴重玻璃儀(yi) 器和實驗材料等)、軟件的完整及安全有效使用,避免損失和丟(diu) 失,保證實驗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實驗教學改革的進一步落實,特製定本管理辦法。

第一條對實驗中心所屬的儀(yi) 器設備、器材、軟件要實行層層負責製。按照實驗中心對各實驗室負責人、實驗室負責人對實驗教師、實驗教師對學生進行逐級落實責任。

第二條凡使用儀(yi) 器設備者必須按照標準操作規程執行,遵守管理製度。凡因責任事故造成儀(yi) 器設備、器材的損壞和丟(diu) 失,除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外,還要責令其賠償(chang) 物資損失。

第三條凡管理、使用儀(yi) 器設備時,由於(yu) 下列主觀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,給國家財產(chan) 造成損失者,均應賠償(chang) 。

1.違反標準操作規程者。

2.在使用、管理過程中粗心大意、擅離崗位、不負責任、工作失職者。

3.野蠻裝卸、搬運、亂(luan) 扔亂(luan) 放,造成損失者。

4.其它因不遵守規章製度等主觀原因造成設備、器材損壞或丟(diu) 失者。

第四條除因實驗教學需要由實驗中心主任批準實驗室內(nei) 部調用的儀(yi) 器設備和器材外,任何人不得將儀(yi) 器設備借出實驗室,對擅自挪作私用的應立即追回,如有損壞丟(diu) 失,一律按現價(jia) 賠償(chang) 。有意做假和隱瞞損失者,加重處理。

第五條由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(yi) 器設備的損失,經有關(guan) 負責人證實和現場鑒定確認,經實驗中心主任批準,可不予賠償(chang) 。

1.因儀(yi) 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損壞。

2.使用年久,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耗。

3.經實驗中心主任批準,采用新的實驗操作方法試用、運行或檢修,雖采取措施,仍未能防止的損失。

4.因意外客觀原因(如發生火災、被盜、突然斷水、斷電、停氣等)而造成的損壞或丟(diu) 失,經有關(guan) 人員論證確認非本人責任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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